保修期與保證期的區別:(1)保修期為6至24個月,保證期為2至5年;(二)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三)保修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由法律直接規定;(4)保修期是發包人預留並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保修期內的質量保證金與其無關。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基礎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和建築物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