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強化質量監管。加強重點行業、重點產品、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城鄉住房的質量監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厲打擊侵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行為。加強生產許可證管理,加大對無生產許可證產品的查處力度。加強國家監督抽查,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後的處理工作,提高監督實效。依法嚴懲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懲包庇、縱容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責任人,堅決消除地方保守主義或部門保護主義。
(十五)建立健全執法質量監督機制,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質量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濫用職權的行為。
(十六)加強質量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執法人員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綜合執法能力,增強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