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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效的仲裁法律文書有疑問怎麽辦?

有證據證明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決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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