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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治安處罰法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壹條人民警察對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的公民,應當立即施救;對於要求解決糾紛的公民,應當給予幫助;應及時調查和處理警察針對公民的案件。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詐騙數額較大的,以2000元為起點。根據妳的事實和上述法律規定,可以肯定對方是詐騙,但數額只有1000元,達不到2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要求。所以對方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侵權。但同時對方違反了治安處罰法,應該接受治安處罰。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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