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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隊與派出所的區別

法律分析:1。治安大隊是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肇事者進行行政處罰,而必須以公安機關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2、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單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違法行為實施500元以下的行政罰款;500元以上的罰款、拘留,必須以公安機關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3.治安大隊是公安部門為維護社會穩定、地方平安、居民平安、社會動態、戶籍管理、戶籍審批、人口統計而成立的專業隊伍。治安大隊壹般由公安局主要領導直接分管。

4.派出所是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是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我國,根據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權限,派出所的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打擊犯罪分子;預防和控制各類事故,管理社會秩序,維護公共秩序;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國家安全。

法律依據:第四條公安派出所執法職責的範圍包括:

(1)責任區內的工作;

(2)在戶籍室工作;

(三)正在值班,準備值班;

(四)案件(事件)處理情況;

(5)巡邏;

(6)治安檢查;

(7)具體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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