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憲法的法律效力不同於普通法。憲法是國家壹切立法活動的基礎,是制定壹般法律的依據;憲法是壹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三,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不同於普通法律。由於憲法的上述兩個本質特征,決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更加穩定。因此,許多國家在制定和修改憲法時,往往需要設立專門的制憲機構或修憲機構。為了通過或批準憲法,壹些國家必須經過公民投票或立法機構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多數。
擴展數據:
社會主義:
(1)人民主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2)基本人權原則: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從而確立了人權的基本原則。
(3)法治原則:
1999憲法修正案規定“中國人民*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也成為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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