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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對象是

法律分析: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危害社會,依照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在空間效果方面,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壹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其對人的作用而言,《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於我國境內壹切違反治安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的公民不僅包括中國公民,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後果嚴重的;(二)指使、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對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四)6個月內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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