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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由誰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但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上訴。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實施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查明事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論點,依法審查證據。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上訴,由相關司法機關進行審查處理。需要註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並不等同於刑事處罰,兩者有顯著區別。比如治安管理處罰的性質是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是刑罰;行政處罰的標準是過錯,刑事處罰的標準是有罪。

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仍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之壹,需要在嚴格的法定程序基礎上進行。同時,當事人也要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時,要依法進行辯解和防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依照本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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