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明確特殊情況下的再生育政策。
根據2016新修訂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細化明確了再婚、子女殘疾等特殊情況下的再生育政策,進壹步延長了合法生育的獎勵假。
二六種情況可以生三個或三個以上孩子。
新條例提出“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其中,明確了六種符合條件的情形可以批準再生育子女:
(壹)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壹個被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不育,女方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或已生育壹個子女,再婚後無* * *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再婚後又共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壹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