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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165號《承檢管理辦法》

為規範物業檢查,加強對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我部制定了《物業檢查辦法》。

壹、實施財產檢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者許可文件,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儀表。

3、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4、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 * *配套設施符合技術規劃和設計要求,並滿足功能要求。

二、物業承接查驗程序

1,確定財產檢查方案。

2、相關圖紙的移交。

3、檢查* * *用部件,* * *用設施設備

4、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5.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6.簽署物業檢查協議。

7、辦理財產交接手續。

法律依據:對財產進行檢查的措施。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驗收,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的部位和設施進行驗收的活動。

第三條物業檢查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明確、保護業主財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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