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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有什麽法律效力?

招標人和中標人。《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通知書的性質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通知中標人和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是發給中標人,告知中標人其中標情況的書面通知文件。但要確定中標通知書的性質,還需要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確定。

《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定,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活動,屬於“表示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的要約邀請行為。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應當采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容具體,表明要約人接受要約人的承諾後將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可以通過行為作出的除外。基於此,可以認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俗稱標書)屬於要約,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是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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