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65438+10月8日,重慶江北區法院認定莊莉犯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同年2月4日,莊莉以藏文詩的形式寫下悔過書,被法院認定為“認罪態度較好”。2010年2月9日,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莊莉有期徒刑壹年半。
2011年3月29日,就在莊莉即將出獄之際,他因“不作為犯罪”被立案調查,但案件最終以檢方撤訴告終。2011年6月,莊莉出獄。
擴展數據:
“莊莉案”對法治的三大積極意義:
首先是推動中國律師抱團,這對律師維權非常重要。
其次,壹季度莊莉案終審判決後,直接推動了2010年5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出臺,這是司法改革的壹個小進步。
第三,刑訴法大修加快,包括最重要的“莊莉條款”,即如果再次遇到類似莊莉的案件,應當異地偵查、異地審判;另外,案件(龔剛模案)要壹審,衍生案件(莊莉案)要再審。不能先判莊莉案,再重審龔剛模,這是司法邏輯的倒置。這是壹大進步。
中國。com-莊莉案真相大白:不願配合重慶打黑除惡。
新華網——莊莉出獄後,曾四次赴渝尋求公安人員的協助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