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夫妻之間的贍養義務是
基於夫妻間婚姻的有效性。夫妻扶養義務是夫妻在經濟上互相扶養,在生活上互相幫助的義務,是生活保障的義務。其目的是保證夫妻共同生活,這是壹種婚姻關系。
必然的要求。壹般情況下,這種贍養義務是在夫妻生活中實現的。夫妻之間相互扶持,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夫妻雙方都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同時也對對方有要求。
支持的權利。
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當夫妻壹方無固定收入、無生活來源,或無獨立生活能力或有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贍養,另壹方不履行贍養義務時,需要贍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承擔贍養責任。夫妻對撫養費有爭議的,可以通過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扶養糾紛案件,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贍養義務。義務人拒不履行贍養義務,情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