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審判庭關於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賠償費用如何計算的批復。
閩塔子25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羅金輝等五人與雲南昭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理解和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標準確定。本案中,被害人唐順良雖然戶籍在農村,但在城市從事經營和生活,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在城市。相關損害賠償應當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註: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院將此批復下發至全國各高級法院,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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