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人格觀念完全接受了西方的人格觀念,即他也把人格看作是內在傾向和外顯行為特征的統壹。然而,中國傳統文化中對人格的定義存在矛盾現象。壹方面,中國文化特別強調理解壹個人不能只看表面,甚至認為表面的行為不能反映壹個人的真實情況,即更註重個體無法被外人觀察到的內在傾向。另壹方面,中國文化對“人格”的定義只強調“行為準則”和“做人規則”的外在內容(黃希庭,2004)。
在中文中,“格”的本義是“樹木的長枝”,引申為法語、標準和規範,如
“言有實質,行有風格”(《禮記·衣裝》)。並進壹步延伸到性格和風格,如個性(人的道德品質)、獨特性(另壹種風格)、量(性格)、韻(風格魅力)和業(人品功德)等等。所以,總體來說,雖然中國人也認為壹個個體的人格是他人無法觀察到的內在特征和他人可以觀察到的外在特征的綜合素質,但在不同的情境下對內、外特征的重視程度是不同的。有時候人們只關註個體的外在表現,而大多數情況下,人們只關註個體的內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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