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誌或者沒有法定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者經請求拒不退出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壹規定是刑法第245條規定的憲法淵源。
擴展數據:
1,主觀要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行為人明知是非法侵入或者不退出,違背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或者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主動侵入或者被動不退出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錯誤進入他人住宅,發現後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不得不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時,家裏沒有人,無法取得同意,消防員破門而入屬於法律上的緊急情況。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眾議院議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依據。
“侵入”主要是指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和允許,進入他人房屋,不顧權利人的反對和勸阻,強行進入他人房屋。入侵的方式多種多樣,比如破門而入,破窗而入,強行入室等等。
百度百科-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