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懲罰
《交通道路安全法》第壹百條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