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兩者的法律效力和保障手段不同:指令性計劃指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性計劃指標,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指導性計劃指標不是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而是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杠桿來促進其實現,相關執行單位可以適當變動,合理安排。
3.兩者的管轄關系不同:指令性計劃指標由國務院管理,其目錄由國家發改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委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決定發布。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增加少數指令性計劃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執行。指導性計劃指標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授權機構提出。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單純依靠指令性計劃指標,難以充分發展商品經濟,促使企業提高效率,靈活經營,靈敏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需求。
指令性計劃範圍過寬,也會使企業失去活力,不利於提高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效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必須嚴格限制指令性計劃的範圍,僅限於關系國計民生、需要國家分配和控制的重要產品,以及關系全局的重大經濟活動。
百度百科-指令性計劃
百度百科-指導
雞西市橫山區法院網——簡述指令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