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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和司法鑒定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所謂“司法鑒定”不同於壹般的鑒定,強調在訴訟過程中為訴訟活動提供鑒定服務;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定和判斷,提供負責任的專家意見。司法鑒定不僅是壹項科學活動,而且因為服務於訴訟活動而具有超越壹般技術活動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鑒定的各個環節,包括委托、申請、檢驗鑒定、出具鑒定意見、法庭質證等,都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和管理規範;其次,司法鑒定的主體是“法律鑒定部門”和“法律鑒定人”,他們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詢問、作證的法定義務。鑒定結論(意見)是訴訟活動中作為司法證明手段的壹種法律證據,因其自身的科技內涵,可以補充和強化其他證據,因此在訴訟活動中受到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高度重視。比如,公民A傷害了公民B,公安機關需要對B的身體傷害進行司法鑒定,才能確定案件的性質。如果是輕傷以上,A構成犯罪,需要立案偵查,移送起訴。這是法醫臨床鑒定。如果在案件審理中,A某家屬主張其患有精神疾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則由法院決定是否委托鑒定機構對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進行鑒定。這是法醫精神病鑒定。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硬幣的真偽鑒定,比如銀行做的,因為沒有進入訴訟領域,所以不屬於司法鑒定。此外,在仲裁、人民調解、公證中,需要對技術性、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的,如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鑒定人出具鑒定意見等,也應適用司法鑒定的技術要求和管理規範,這些鑒定參照《決定》進行管理。所以只要是國家批準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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