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活動情況;
3.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外出工作的,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否則可以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緩刑的程序主要如下:
1.人民法院應當自依法確定之日起立即交付緩刑執行;
2、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檢查的;
3.落實親屬責任擔保、經濟擔保等方式,督促緩刑罪犯自覺接受改造;
4、人民法院應當做好緩刑工作,不定期檢查緩刑的執行情況;
5.宣布試用期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活動情況;
3.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