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關於放寬學歷申請條件的意見
四發通[2007]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通知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續放寬部分地方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和《司法部關於繼續放寬部分地方律師學歷條件的通知》,經研究,
2007年5月至2011,65438+2月31,下列地方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資格條件可放寬至法學專科畢業:
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自治區所轄的縣、旗,自治州所轄的縣;
20.廣西壯族自治區(75)
武鳴縣、隆安縣、馬山縣、上林縣、賓陽縣、橫縣、柳江縣、柳城縣、鹿寨縣、融安縣、融水苗族自治縣、三江侗族自治縣、陽朔縣、臨桂縣、靈川縣、全州縣、興安縣、永福縣、灌陽縣、龍勝自治縣、資源縣、平樂縣、荔浦縣。防城(防城港)、憑祥、靈山、浦北、平南、榮縣、陸川、博白、興業、右江(百色)、田陽、田東、平果、德保、靖西、那坡、淩雲縣、樂葉縣、田林縣、西林、隆林。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巴馬瑤族自治縣、都安瑤族自治縣、大化瑤族自治縣、忻城縣、象州縣、武宣縣、金秀瑤族自治縣、扶綏縣、寧明縣、龍州縣、大新縣、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