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禮法統壹為特征,其中禮法是法,法的精神是儒家,雖然此時儒家思想並沒有真正出現。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由於法家思想更加符合實際,法家實際上取得了立法主導思想的地位,這壹時期的法律精神主要是法家精神。
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始於漢代。漢武帝以前的法律是法家的法律,是黃老思想指導下的法律。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確立了儒教的官方地位,並通過春秋獄刑將儒教引入司法領域。後來用儒家經典註釋法律,使法律儒家化。
魏晉至唐代,儒教入典。這壹時期,儒家思想通過立法行為入典,具體體現在曹魏新法的八議制度、西晉的“準五役懲罪”、形成官職、十重罪以及南北朝的留用和供養親屬制度等方面。這種禮法合壹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唐律簡論》
從宋代到清末,是中國法制的進壹步深化。此時,儒家精神在中國法律中已經定型,法律的演變僅限於形式上的演變。直到清末的近代化,才開始引發新的變革,打破了原有的“諸法合壹,不考慮民事處罰”的結構,引入民主憲政的理念,逐漸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