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數據處理活動和安全監督,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外進行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的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信息。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數據安全是指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並有能力保證持續的安全狀態。
第四條維護數據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並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相關重大方針政策,協調國家數據安全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采集和產生的數據及其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和領域的數據安全監管責任。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及相關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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