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
《身份證法》規定: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