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寬容便利原則。如果壹個國家確認壹個非法移民或非法居留者依法具有難民地位,它應當寬容並向該難民提供壹定的便利,包括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居留的事實而對其實施刑事處罰或其他懲罰,條件是該難民毫不拖延地自動向該國有關當局解釋其非法入境或居留的正常原因;如果該國不接受難民,應該給他壹段合理的時間和必要的便利,讓他獲得另壹個國家的入境許可;在難民獲得該國的正常身份或另壹國的入境許可之前,不得對其施加不必要的限制。2.不驅回原則。不驅回原則意味著不得將難民強行驅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任何威脅的領土邊界。這項原則包括不在邊境拒絕、不驅逐和不引渡難民。這壹原則是公認的國際習慣法原則。對於壹個國家來說,無論是任何公約還是其他條約的締約國,都有義務遵守這壹原則。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準入境的外國人,由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責令返回;拒絕返回者將被強制返回。外國人在等待返回期間不允許離開禁區。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需要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居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申請理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應當延長居留期限;
不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