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從君出,權長。
君主享有最高立法權,決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法律也把維護君權作為壹項重要任務。君主和統治集團重視制定和運用法律,鞏固政治穩定,維護社會秩序。這壹傳統是由古代農耕文明的特點決定的,有著深刻的社會歷史文化淵源。
2.所有的法律並存,民事處罰有分。
中國古代的法典編纂保持了“法條合壹,民事刑不分”的體例,但在法律體系中,諸法並存,民事刑分立,即法律體系由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組成。
3、家庭本位,倫理法治。
宗法制度與政治的高度結合,造就了獨特的家國壹體和親貴壹體的制度。儒家倡導的倫理道德已成為法律的重要內容和基本精神。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的和諧發展已成為傳統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
4、調解,無訟是求。
無訟是中國古代法制建設的價值取向,調解是實現無訟和非訟的重要手段。調解糾紛適應封閉的小農經濟基礎的深層地緣關系,依托宗族勢力和基層國家權力,依托禮法結合的多種法律淵源,維護三綱五常的倫理秩序。
夏朝的法律制度:
法律和國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國家就要有法律。隨著夏朝奴隸制國家的建立,夏朝奴隸制法應運而生。
夏朝法律制度產生的另壹個重要原因與軍事活動有關,與刑罰密切相關。古代有“刑始於兵”、“兵刑同制”之說。“刑起於兵”的“刑”指的是法律,意思是法律的起源與戰爭有關。"習慣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還有成文法."夏天有亂,但這是壹種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