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儒家和法家都認為法律只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執行法律的最佳方式是立即實現社會穩定的最終目標。為了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的最終目的,可以采取各種手段。它體現的是重視結果,強調結論,崇尚直覺,強調實踐。同時,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員也沒有想到法律救濟和行政救濟的區別。為了拯救世界,他們往往直接從情感的角度將審判活動視為社會救濟的手段。所以形成了以上三個特點。
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影響
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的特點,對傳統文化和中國古代文明起到了弘揚和保障的作用。古代法律以農業自然經濟社會為基礎,宗法制度形成的等級特權制度適應了古代社會的發展。
中國古代法律把人們在生產中積累的有益經驗組織起來,並賦予國家強制力在社會相關領域推廣,促進了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同時貫穿人文精神和倫理道德,維系家庭關系,促進鄰裏和諧和民族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