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壹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擴展數據:
城市管理是指對本市城市管理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對本市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
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或“城管局”,是中國大陸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
其前身“城市管理辦公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個國家機構。後來城管部門逐漸納入各地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執法依據是1996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和各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參考資料:
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