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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證丟了去哪裏補辦?

法律解析:工傷證遺失,應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補辦。

壹般情況下,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會保存50年。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丟失的,不影響用人單位已經認定的事實。職工可持本人身份證到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工傷保險處,復印並蓋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確認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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