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章,也就是“法律責任”壹章規定,排放氣體造成環境汙染的單位,應當承擔行政和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罰款、超標排汙費、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除行政責任外,該法第四十五條還規定了民事責任:“造成大氣汙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了上述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民法通則》對此也有明確的賠償規定。該法第124條:“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受害方的農作物確實受到工廠排放氣體的汙染和損害,應及時向環保部門投訴,以便盡快查明工廠的氣體排放是否超標以及農作物受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