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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是如何規定欺詐簽訂的合同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損害國家利益。第五十四條。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從法律上不難看出,構成合同欺詐有四個要件。

1.壹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的;

2.因此,對方陷入了壹種錯誤的認識,也就是說,欺詐與錯誤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對方因誤解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即誤解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欺詐不公平。從這四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它們環環相扣,缺壹不可,互為因果,可見法律在認定欺詐上的嚴謹性。

擴展數據:

欺詐要件的構成要件分析

1.詐騙犯故意行騙。壹方當事人故意說出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首先必須明確意圖,意思是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假的,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並且希望或者縱容這種結果。

2.對方陷入了誤會。簡單來說,妳征服了對方,讓對方相信了妳,順著妳的思路走。這是壹個普遍的誤解。這裏有壹種特殊情況,就是負有告知義務的機關或者個人應當故意不告知或者眼睜睜地看著。

3.因誤解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誤解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妳已經跳進了對方給妳挖的坑裏,整個詐騙在這裏完成了,所以是否構成詐騙要看第四條,因為我們還有善意的謊言。

4.欺詐不公平。壹般來說,妳的欺詐行為超出了法律、道德或交易習慣所允許的限度,不是善意而是惡意,是欺騙損害他人利益,不是善意的謊言維護他人利益。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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