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和法定結婚年齡適用於大多數公民,但考慮到港臺地區特殊的歷史背景,允許因地制宜,所以港臺地區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不得早於18周歲,女性不得早於16周歲。”
同時,我國是壹個擁有56個民族的“大家庭”,國家充分考慮了我國多民族的特點,所以也允許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在婚姻法中對法定結婚年齡作出靈活的規定。第二,法定結婚年齡根據法定結婚年齡確定。壹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另壹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和人口發展。
我國婚姻法1950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20周歲,女18周歲。這符合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也符合人民群眾的認識和接受程度。1980修改婚姻法時,壹方面認為提高法定結婚年齡有利於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學習和計劃生育工作。
同時也註意到法定結婚年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和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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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