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6年10月2 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7年10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壹次修正修正。1996年5月15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擴展數據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