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鴉片戰爭之前,清朝的婚姻遵循的是前代的法律。1840以後,由於外國列強的入侵和國內資本主義運動的擴張,清政府在宣彤三年制定了《大清民法草案》,其中第四條“親屬”是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但直到清朝滅亡才公布。(AD 1644-1911)南京臨時政府——辛亥革命後,以孫中山為首的南京臨時政府頒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從法律上確認了男女平等。當然,女性在婚姻中也擺脫了幾千年封建壓迫的陰影。(公元1912 1-3月)北洋政府——北洋政府統治時期,民事立法以法律為依托,明確法律,婚姻法采用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壹種倒退。(公元1912-1928)南京國民政府作為南京國民政府“六律”中的民法,第四“親屬篇”是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但這部資產階級法律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1,法定成年年齡20歲,法定結婚年齡男性18,女性16,提倡早婚。2、維護夫妻不平等,規定“妻子以娘家姓為夫姓”。
上一篇:智能科技與人工智能的區別下一篇:中國如何處理無國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