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農村村民能建多少平方米的房子或者宅基地,必須符合省市自治區的規定,各省市自治區都會有本省市自治區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或者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擴展數據:
農村宅基地建房的標準是小戶:即3人以下,要求建築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米。
中戶:四至五人,要求建築面積不超過110平方米。
大家庭:即六人以上,要求建築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
農村宅基地是限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規則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享有使用權,用於自創房屋的農村土地。只要農民有宅基地使用權,土地就是農民集體的。
法律依據是《土地處置法》、國土資源部行政法規、各省宅基地處置辦法。實踐中,主要是根據各省宅基地處置的規定提出要求。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治理的意見》,堅決執行“壹戶壹宅”的法律規則。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的規定。這個標準應該根據各省自己的規則來處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