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二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城管執法部門不得設定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任務和指標。
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應當按照規定全額繳納。
第三十壹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法律審核機構,配備壹定比例的合格法律審核人員,從執法主體、管轄、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對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律審核。
第三十二條城管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使用統壹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送達。
如果壹方當事人提供了送達地址或者同意電子送達,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
無法直接送達的,通過留置、郵寄、委托、轉交等方式,可以通過報紙、門戶網站等方式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