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壹)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和受到破壞但經過保護可以恢復的類似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自然集中分布區;(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洋、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沙漠;(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特別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