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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六年後可以推翻嗎?

六年後民事判決的撤銷取決於以下情況:

1.民事訴訟判決後,案件可能翻案。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案件審結後,無論是刑事、民事還是行政案件,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冤假錯案,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啟動司法審判監督度,要求再審;

4.壹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程序違法的,如辦案人員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或者違背當事人意誌,調解結果違法的,簽訂調解協議後,可以翻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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