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城管執法檔案並保存完整。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利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記錄執法活動的全過程。
第二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城管執法部門不得設定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任務和指標。
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應當按照規定全額繳納。
第三十壹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法律審核機構,配備壹定比例的合格法律審核人員,從執法主體、管轄、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對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律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