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的界定標準如下: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規劃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2、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3、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4、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在農用地、林地和其他非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的;
5、非法轉讓、買賣、出租或者變相買賣、出租建設用地的;
6、無法提供職能部門或住建局出具的準予施工的其他書面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