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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銷售罪的最新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第壹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壹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壹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賣淫人數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第二,規定凡明知是招募、運送人員或充當保鏢、打手、記賬員等的。對於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不得作為組織賣淫的從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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