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維持警區內的公共秩序;
(二)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
(四)警戒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護秩序;
(五)參與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六)參與災害和事故的處置,維護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產;
(七)維護交通秩序;
(八)制止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九)接受公民報警;
(十)勸導和制止公共場所的民間糾紛;
(十壹)制止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行為;
(十二)引導行人,幫助突然受傷、患病和遇險的人,幫助有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和兒童;
(十三)接受物品,設法歸還失主或送交代收認領部門;
(十四)巡視警務區的治安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和居民消除隱患;
(十五)糾察人民警察的紀律;
(十六)由人民警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調查違法犯罪嫌疑人,檢查嫌疑車輛和物品;
(二)查驗居民身份證;
(三)對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四)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五)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六)在狩獵、救護、緊急救援等緊急情況下。,可以憑證件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