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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使用的法律體系和歐洲的法律體系有什麽區別?

世界各國采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國大陸采用大陸法系。兩種法律制度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第壹,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法典構成了大陸法系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因此,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主要由單行法和判例法發展而來。

第三,法官權力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所以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使用成文法,也可以使用現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法官不僅適用法律,而且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主,大多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側重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而不能參與爭議。與此同時,這種對抗式(也稱答辯)程序存在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作出事實結論和基本法律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作出具體法律結論,即判決。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招聘、司法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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