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交起訴狀和證據財產;
2、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
3.如果法院決定受理,將再次審理;
4.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
5.做出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和權限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