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壹般是自願設立的。由於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依據民法規範建立的法律關系只能是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民事法律關系既符合國家意誌,又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壹般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設立。只要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采取的行動不違反法律規定。
(2)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民法調整社會關系,賦予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因此,民事法律關系也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壹旦成立,壹方享有民事權利,另壹方負有相應的民事義務。
(3)保障措施具有補償性和財產導向性。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和財產性還體現在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責任以財產賠償為主要內容,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