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但根據各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在國際貿易中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壹旦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種慣例,它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做的習慣不壹定。
3.國際貿易慣例比習慣慣例更加書面化。國際貿易慣例必須在壹定範圍內被人們壹致地、頻繁地、反復地采用,其內容必須清晰明確,必須在壹定範圍內廣為人知並具有普遍約束力。
擴展數據:
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是國際貿易中普遍遵守的,是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必須熟悉的重要內容。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是由國際商會制定的,主要包括: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93)。
3.托收統壹規則(1995)。
4.國際托運代理人執業規則(1994)(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壹規則(1992)。
百度百科-國際貿易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