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八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六個月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費,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同時註銷,下月起不再發放定期撫恤金。殘疾軍人死亡,增加壹年撫恤金作為喪葬費。同時,取消定期撫恤金、補助金憑證。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給予壹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個月的工資,因公犧牲的,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