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教師罰款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理由如下:第壹,教師無權設定行政處罰。罰款是壹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只能依據《行政罰款法》的規定,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此外,不得設定其他規範性文件。即使在地方性法規中,罰款的限額也要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規定,教師根本無權設定或行使罰款。第二,中小學生享有特殊的司法保護。作為未成年人,他們受到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的保護。《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小學生、初中生即使有違法行為,也不允許罰款。
其次,教師罰款違背教育法。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國家教委於1994年9月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做好學校收費工作的通知》等壹系列文件,重申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執行,禁止對學生進行罰款。此外,《教育法》還規定了亂罰款者的法律責任: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學校的罰款增加了學生的經濟負擔,僵化了師生關系。更重要的是,這種以罰款管理的剛性教育方式,並不能說服學生,反而容易導致拜金主義,與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馳,應該立即停止。
可以向學校或者相關行政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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