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住宅區消防設施的健全和正常運行,關系到每壹個業主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因物業公司人員操作不當造成住宅區公共消防設施損壞或丟失的,物業公司應及時用自有資金修復或購置新設備,確保消防設施完好;但是,因物業管理公司人員以外的原因造成公共消防設施損壞或者丟失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自發現之日起盡快向業主委員會反饋,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可以使用大為基金的資金進行維修或者及時購置新設備;物業公司要加強管理,加強對物業人員消防相關知識的培訓,安排專員定期對小區公共設施進行監管;有關部門應加快住宅區消防設施建設,提高人民群眾抵禦火災的能力。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住宅區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有責任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暢通和有效。居民區公共消防設施有可能斷水斷電的,應當通知相關消防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 * *同壹建築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責任人,統壹管理* * *使用的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