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達到結婚年齡,以欺騙手段建立婚姻關系的,婚姻關系無效。女方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關系。人民法院立案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女方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將宣布婚姻無效。審判時,如果認定女方已到婚齡,不予支持。
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關系按同居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